证券期货业金融科技研究发展中心(深圳)
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证券期货业金融科技研究发展中心(深圳)(以下简称“金融科技中心”)行业公共研究平台职能,指导开展行业金融科技发展应用课题研究,根据《证券期货业金融科技研究发展中心(深圳)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研究课题是指为满足证券期货行业金融科技实际应用需要,经金融科技中心立项批准的研究项目。研究课题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前沿技术领域在行业中的技术预研、方案验证和创新应用。
第三条 研究课题的参与机构包括:(1)证监会相关部门、地方证监局等市场监管机构;(2)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市场核心机构;(3)证券、期货及基金公司等市场经营机构;(4)高校科研机构及相关科技企业等。
第四条 研究课题应遵循如下原则:(一)实用性原则,要聚焦行业实际应用需求,解决行业金融科技应用中难点问题和关键问题,以优化提升市场业务运作;(二)前瞻性原则,要紧跟金融科技前沿技术研究,探索新兴技术在资本市场应用服务的关键技术,为后续行业工程化应用提供预研性论证研究;(三)创新性原则,研究探索金融科技在资本市场中的创新应用,推动市场业务与服务模式的创新发展。
第五条 金融科技中心研究课题采取分批次组织开展研究,原则上一年组织一期课题研究。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课题征集、立项、申报、评审、实施、验收、推广应用等环节。
第二章 课题征集与立项
第七条 金融科技中心根据金融科技在资本市场的应用需求和发展趋势,定期制定每期课题研究计划的重点领域与范围。
第八条 金融科技中心定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网站公开刊登本期研究课题征集指南,以指导本期研究课题拟重点关注的关键技术与业务应用领域。
第九条 参与机构根据本期课题征集指南,并结合自身需求及关注的领域,向金融科技中心提交课题征集反馈表。
第十条 金融科技中心根据市场课题征集反馈情况及研究课题立项原则,组织确定本期正式立项的研究课题及课题类型。
第十一条 立项的研究课题分为对外合作课题、内部研究课题、外部委托课题三种类型。其中对外合作课题主要是需要向市场采购课题研究承接资源,并由本所承担相关研究经费的课题;内部研究课题主要是由本所内部自行组织人员开展研究的课题;外部委托课题主要是行业市场机构根据自身课题应用的需要,借助金融科技中心信息发布平台渠道,自行组织实施并承担课题经费的研究课题。
第十二条 外部委托课题的采购、研究与实施管理办法由课题需求及课题经费承担的行业市场机构另行规定。
第三章 研究课题采购与评审
第十三条 金融科技中心通过本所网站或相关期刊杂志刊登对外合作研究课题及外部委托课题的公开采购信息。
第十四条 参与机构根据课题采购要求,向金融科技中心提交研究课题承接申报书。
第十五条 对于非指定承接机构的研究课题,金融科技中心通过组织课题采购评审会决定研究课题的承接机构,评审会成员来自课题领域行业内外专家、课题需求机构代表等。
第十六条 课题采购评审结果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本所与课题中标承接单位签订课题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明确课题完成的研究内容和目标以及最终的交付物。
外部委托课题由承担课题经费的特定行业市场机构和课题承接单位自行签订课题协议书。
第四章 课题研究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研究课题采用联合课题研究小组形式组织开展研究工作,联合课题研究小组由课题需求机构、课题承接机构研究团队组成。其中课题需求机构研究团队可以由具有共同课题需求的多家机构研究代表组成;课题承接机构研究团队主要由课题中标承接机构派出的研究人员组成。
第十八条 联合课题研究小组设立组长一名,课题组长负责组织联合课题小组开展实施课题研究,并根据课题协议的任务目标,确保课题按要求完成。
第十九条 金融科技中心将为每项研究课题配置一名课题联络员,负责跟踪了解本课题的研究进展并及时向金融科技中心报告,同时为课题研究开展提供必要的协助指导。保课题按要求完成。
第二十条 金融科技中心在课题研究开展实施一半期限后将组织进行中期评估。对于中期评估不通过的研究课题,金融科技中心有权终止与课题承接单位的课题研究协议。
第二十一条 研究课题完成后,金融科技中心应组织召开课题结题评审会,对研究成果进行评估验收。课题结题评审会由金融科技中心聘请行业内外课题领域专家、课题需求机构代表组成。
第二十二条 研究课题结题后,联合研究课题小组应根据课题协议书的约定,向金融科技中心提交相关研究成果交付物。课题按要求完成。
第五章 课题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外合作课题的研究经费,一般情况下由本所承担。
第二十四条 金融科技中心根据课题协议书的约定划拨课题研究经费。
第二十五条 课题承接机构应科学合理利用课题经费,以保证课题研究的有效开展实施。
第六章 课题成果管理与推广
第二十六条 对外合作课题研究成果及课题实施期间发表的有关论文、专著、文档、代码等相关成果,其知识产权除另行协议约定外原则上属金融科技中心所有。
第二十七条 对于对外合作课题,联合课题研究小组在研究过程中,应遵守本所相关安全保密原则,未经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相关成果。
第二十八条 金融科技中心根据课题协议有关课题成果的共享约定,组织课题研究成果在行业内进行共享推广。
第二十九条 金融科技中心可定期举行课题研究成果汇报会,并将相关成果报送给本所和证监会相关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办法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